近日,國務院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fā)通知,決定從2020年11月至2021年春節(jié)前,在全國組織開展根治欠薪冬季專項行動。
近期,共有天津、河北、河南、遼寧、吉林、寧夏、江蘇、湖南、四川、山東等至少10省份對根治欠薪開展行動。
1、行動內容:
用人單位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國企項目及各類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審批管理、資金監(jiān)管和工程款(人工費)按期足額撥付情況
工程建設領域落實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fā)工資、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資保證金存儲、維權信息公示等保障工資支付制度情況;
依法處置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嚴厲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情況;
對欠薪違法行為依法依規(guī)實施信用懲戒情況;
對根治欠薪工作失職失責行為依法依規(guī)追究責任情況。
2、“兩清零”:
2020年發(fā)生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國企項目以及各類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在2020年底前全部清零。
其他欠薪案件在2021年春節(jié)前動態(tài)清零。
3、實時掌握欠薪企業(yè)、欠薪人數、欠薪金額,堅決做到欠薪問題不解決不銷賬。
4、對企業(yè)一時難以解決拖欠工資或企業(yè)主欠薪逃匿的,要通過及時動用工資保證金、應急周轉金或其他渠道籌措資金,清償欠薪或墊付部分工資(基本生活費)。
5、建立線下“一窗受理”和線上“一網通辦”的舉報投訴機制,推廣應用全國拖欠農民工工資線索反映平臺小程序,進一步暢通舉報投訴渠道。
6、對查實的相關違法問題,依法予以嚴懲,做到有案必查,違法必究;對重大案件、典型案例要及時曝光,形成有力震懾。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于今年5月1日正式實施。針對工程建設領域違法行為,規(guī)定了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中的一些違法行為,還規(guī)定了責令項目停工、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1、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建設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
2、施工總承包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guī)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guī)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
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3、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資金不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責令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的資金;逾期不撥付的,由上一級人社部門約談直接責任部門和相關監(jiān)管部門負責人,必要時進行通報,約談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
4、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就拖欠工資存在爭議,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臺賬和清單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擔不利后果
▎文件原文:
國務院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關于開展根治欠薪冬季專項行動的通知
人社部明電〔2020〕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
隨著2021年元旦、春節(jié)臨近,農民工工資支付即將進入高峰期,欠薪問題也將進入易發(fā)多發(fā)期,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六穩(wěn)”“六保”決策部署,全面貫徹實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確保農民工按時足額拿到工資,兜住基本民生底線,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和社會和諧穩(wěn)定,經國務院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同意,決定從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春節(jié)前,在全國組織開展根治欠薪冬季專項行動?,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行動內容
此次行動以貫徹落實《條例》為抓手,以招用農民工較多的工程建設領域和勞動密集型加工制造及受疫情影響嚴重的行業(yè)為重點,對根治欠薪法律法規(guī)政策貫徹落實情況進行集中排查,主要包括:一是用人單位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二是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國企項目及各類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審批管理、資金監(jiān)管和工程款(人工費)按期足額撥付情況;三是工程建設領域落實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fā)工資、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資保證金存儲、維權信息公示等保障工資支付制度情況;四是依法處置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嚴厲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情況;五是對欠薪違法行為依法依規(guī)實施信用懲戒情況;六是對根治欠薪工作失職失責行為依法依規(guī)追究責任情況。
二、行動目標
對查實的欠薪違法行為,做到“兩清零”目標,即:2020年發(fā)生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國企項目以及各類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在2020年底前全部清零,其他欠薪案件在2021年春節(jié)前動態(tài)清零。
三、時間安排
(一)集中宣傳和自查階段(2020年11月6日至11月30日)。各地區(qū)要落實“誰執(zhí)法誰普法”責任制,通過以案釋法等多種形式,深入企業(yè)、工地、社區(qū),結合實際開展普法活動,大力宣傳《條例》和相關勞動用工法律法規(guī),發(fā)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實提高企業(yè)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自覺性,增強農民工依法理性維權的意識,營造維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的良好輿論環(huán)境。要指導用人單位特別是受疫情影響的企業(yè)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開展自查自糾,并結合企業(yè)實際,采取多種方式協助化解欠薪隱患,把問題解決在萌芽階段。
(二)執(zhí)法檢查階段(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春節(jié)前)。地方各級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統籌協調,抽調執(zhí)法人員,開展聯合執(zhí)法,對轄區(qū)內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集中排查,督促在建工程建設項目落實《條例》規(guī)定的各項保障工資支付制度,依法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對重大典型欠薪案件掛牌督辦,建立健全工作臺賬,實時掌握欠薪企業(yè)、欠薪人數、欠薪金額,堅決做到欠薪問題不解決不銷賬。國務院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適時組織力量,對欠薪問題突出地區(qū)開展督導督辦、明察暗訪和抽查審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扛起政治責任。各地區(qū)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堅決把根治欠薪工作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擺上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提高做好根治欠薪工作的政治自覺、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省級政府要負總責、市縣級政府要具體負責,層層壓實責任,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行動方案,嚴格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責任制,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
(二)強化部門聯動,推進系統治理。各地區(qū)要按照《條例》要求進一步完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制,抽調成員單位的執(zhí)法人員組建專項行動工作專班,對欠薪多發(fā)的重點地區(qū)、重點行業(yè)、重點企業(yè),進一步加大監(jiān)督檢查力度,同時針對行業(yè)特點、欠薪因素等,分類應對,系統治理,形成部門工作合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線下“一窗受理”和線上“一網通辦”的舉報投訴機制,推廣應用全國拖欠農民工工資線索反映平臺小程序,進一步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為農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維權服務;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要根據《條例》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發(fā)揮各自職能優(yōu)勢,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根治欠薪工作。
(三)嚴厲打擊違法行為,保持治理欠薪高壓態(tài)勢。要用好用足《條例》規(guī)定的各項監(jiān)管和懲戒措施,對查實的相關違法問題,依法予以嚴懲,做到有案必查,違法必究;對重大案件、典型案例要及時曝光,形成有力震懾。要進一步加強勞動保障監(jiān)察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工作,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的移送和偵辦,保持對欠薪行為的高壓態(tài)勢。要嚴格按照《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辦法》《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等規(guī)定,對重大欠薪違法行為人做到應列盡列,落實欠薪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使欠薪違法者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四)增強底線意識,提高應急處突能力。要牢固樹立底線思維,做好輿情監(jiān)測和輿論引導,健全欠薪應急處置機制,完善工作預案,明確處置措施和責任分工。出現因欠薪引發(fā)的群體性事件或極端事件,要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查明情況,快速穩(wěn)妥處置,適時回應社會關切,掌握輿論主動,防止事態(tài)蔓延擴大,嚴防發(fā)生沖擊底線的欠薪案件。對企業(yè)一時難以解決拖欠工資或企業(yè)主欠薪逃匿的,要通過及時動用工資保證金、應急周轉金或其他渠道籌措資金,清償欠薪或墊付部分工資(基本生活費),幫助被拖欠工資農民工解決臨時生活困難,確保社會穩(wěn)定。
(五)加強督促檢查,加大失職問責力度。對工作進展緩慢、欠薪問題突出的市、縣,省級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要及時派員實地督導,對監(jiān)管責任不落實、組織工作不到位引發(fā)群體性事件或極端事件,以及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欠薪的重大典型案件,依法依規(guī)嚴肅處置,做到約談一批、通報一批、問責一批、曝光一批,起到警示一片的作用。
請各地區(qū)于2021年1月5日前報告本地區(qū)截至2020年12月31日行動階段進展情況;行動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報送各地專項行動總體工作情況。
附件:根治欠薪冬季專項行動情況
國務院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0年11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24號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已經2019年12月4日國務院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總理:李克強
2019年12月30日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章 總 則
條 為了規(guī)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居民。
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農民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后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
第三條 農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
農民工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yè)道德,執(zhí)行勞動安全衛(wèi)生規(guī)程,完成勞動任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監(jiān)管能力建設,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責任制,并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jiān)督的內容。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
第五條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應當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jiān)管、社會協同監(jiān)督,按照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六條 用人單位實行農民工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與招用的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通過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容。
第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查處有關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yè)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yè)監(jiān)管責任,督辦因違法發(fā)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發(fā)展改革等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依法審查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按規(guī)定及時安排政府投資,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依法依規(guī)予以限制和懲戒。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管理,根據經批準的預算按規(guī)定及時足額撥付政府投資資金。
公安機關負責及時受理、偵辦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依法處置因農民工工資拖欠引發(fā)的社會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資源、人民銀行、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稅務、市場監(jiān)管、金融監(jiān)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工作。
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按照職責依法維護農民工獲得工資的權利。
第九條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法律法規(guī)政策的公益宣傳和典型的報道,依法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輿論監(jiān)督,引導用人單位增強依法用工、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律意識,引導農民工依法維權。
第十條 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依法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投訴電話、網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舉報、投訴。對于舉報、投訴的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及時轉送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二章 工資支付形式與周期
第十一條 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
第十三條 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時為周期支付工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由雙方依法約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的具體支付日期,可以在農民工提供勞動的當期或者次期。具體支付日期遇法定節(jié)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法定節(jié)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時支付。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并至少保存3年。
書面工資支付臺賬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對象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工作時間,應發(fā)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fā)工資數額,銀行代發(fā)工資憑證或者農民工簽字等內容。
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
第三章 工資清償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
第十七條 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招用農民工,農民工已經付出勞動而未獲得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 用工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用工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發(fā)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執(zhí)行。
用人單位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第二十條 合伙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不清償的,由出資人依法清償。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合并或者分立時,應當在實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經與農民工書面協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清償。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依法解散的,應當在申請注銷登記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未依據前款規(guī)定清償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主要出資人,應當在注冊新用人單位前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第四章 工程建設領域特別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依法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相關行業(yè)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予頒發(fā)施工許可證。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工程施工合同保存?zhèn)洳椤?/span>
第二十五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分包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
開設、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妥善保存?zhèn)洳椤?/span>
第二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優(yōu)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設服務流程,做好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日常管理工作;發(fā)現資金未按約定撥付等情況的,及時通知施工總承包單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yè)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并納入欠薪預警系統。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請注銷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賬戶內余額歸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有。
第二十八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具備條件的行業(yè)應當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臺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未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jiān)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分包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應當建立用工管理臺賬,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至少3年。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并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加強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jiān)督。
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建設單位應當以項目為單位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協調機制和工資拖欠預防機制,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妥善處理與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矛盾糾紛。發(fā)生農民工集體討薪事件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時處理,并向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yè)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第三十條 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fā)放等情況進行監(jiān)督。
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第三十一條 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fā)制度。
分包單位應當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施工總承包單位。
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并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fā)工資憑證。
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
第三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
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存儲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fā)生工資拖欠的單位實行減免措施,對發(fā)生工資拖欠的單位適當提高存儲比例。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
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