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活動中,重新評審很為常見,為此筆者特意整理政府采購重新評審相關問題,供大家參考。
01 重新評審定義
重新評審,是指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磋商小組和詢價小組成員簽署了評審報告,評審活動完成后,原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磋商小組和詢價小組成員對自己評審意見的重新檢查。(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
02 重新評審適用情形有哪些?
繼《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文)關于重新評審適用情形進行規(guī)定之后,財政部先后出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以下簡稱74號令)、《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文,以下簡稱214號文)對招標方式、競爭性談判、詢價、競爭性磋商的重新評審適用情形作了進一步規(guī)定,根據新法優(yōu)于舊法原則,政府采購的重新評審分別執(zhí)行87號令、74號令、214號文的適用情形。具體適用情形如下表:
03 重新評審需要財政部門審批嗎?
答:重新評審無須財政部門審批,但應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04 重新評審需要重新抽取專家嗎?
答:重新評審由原評標委員會或談判小組、磋商小組、詢價小組負責,不需要重新抽取專家。
05 公開招標,資格審查錯誤么辦?
筆者認為分兩種情況處理:
(1)評標結束前發(fā)現錯誤的,應該重新審查,改正錯誤。
評標結束前,應按照有錯必改原則,重新審查,改正錯誤。為盡快發(fā)現是否存在資格審查錯誤,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在審查結束后盡快將審查結果告知投標人,并要求投標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評標結束前)提出意見,以便盡快發(fā)現和改正錯誤。如果到中標結果公告時再告知審查結果,將錯過發(fā)現和改正錯誤的機會。同時,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采取“雙核”制度,復查審查結果,自己發(fā)現錯誤和改正錯誤。
(2)評標結束后、合同履行完畢前發(fā)現錯誤的,提請財政部門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審查錯誤應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采購人在評審結果后發(fā)現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審查錯誤,采購人不應自行修正資格審查錯誤,而應當依法向財政部門報告,提請財政部門進行監(jiān)督檢查作出處理意見。
法律依據:87號令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3)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審查的……。
拓展思考 可以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嗎?
答:不可以,誰犯錯誰買單。根據財政部87號令第四十四條采購人或采購人委托的代理機構是資格審查的主體,評標委員會不是,因此不適用87號令第67條規(guī)定。
拓展思考 采購人如何改正?
06 不按規(guī)定程序或采購文件規(guī)定標準評標(評審)怎么辦?
答:合同沒有履行的,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當根據87號令第67條規(guī)定,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并同時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采用非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當依據74號令第21條或214號文第32條規(guī)定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并同時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法律依據:
A 87號令第六十七條